判決的執行 (Enforcement of Judgment)
判決的執行
3/3/20241 min read
判決的執行 (Enforcement of Judgment)98482642
訴訟一般需要漫長的時間,普通民事訴訟為例,可能需要1年以上的時間,由訴訟前書信,至傳訊令狀、交換文件、交換證供、專家報告等,以至審訊,耗費甚多。在考慮是否訴訟前首先要考慮的問題除了是勝訴機會外,最重要的是如果勝訴,能否從對方身上取得賠款。
因此,在訴訟前,除非有保險公司第三者保險的外,例如人身傷亡事故索償,一般建議客戶先就對方的資產背景進行調查,例如如果申索的是有關土地的個案,對方是否業主;對方是否已經破產。這些資料也可以嘗試從第三方資料供應商所得到。
在取得判決之後,如果已知對方有物業,則可以向法庭尋求押記令 (Charging Order),押記令可以在土地註冊處及公司註冊處註冊。押記令的性質有如一個借款人向貸款人所作的抵押。若被告人仍然未能償還判決的欠款,原告人便可以賣出財產以清還欠款。
98482642
除此之外,亦有以下方法:
1. 執行令狀(Writ of Execution)
2. 債項扣押(Attachment of Debt)
3. 禁止令(Prohibition Order)
4. 個人破產(Bankruptcy)及公司清盤(Winding-Up)